女子家门口遇害案将开庭妈妈女儿未曾恋爱

发布时间:2025-11-21 05:01  浏览量:8

被告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检方在起诉书里认定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受害者的母亲当着镜头说得很明白:不能让“有病就不负责”成了逃避罪责的借口,凶手该受到最严厉的惩处,她要的是死刑,并表示会一步步上诉,直到心里的那口气要回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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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话很直白,带着哭腔也带着倔强。女儿才27岁,没谈过恋爱,正想着往外看看世界的年纪,结果就在自家门口被夺走了。她说,一瞬间脑子里就只有两个念头:一是陪孩子走,二是家里还有一个80岁的老母亲需要照顾。如果她也崩溃了,谁替孩子讨公道?所以她知道自己不能倒下,只能把这件事往前推,走完法律程序。

案发地在成都,受害人是在自家门口被发现受伤的。事情发生后,公安介入,做了现场勘验、走访和询问,法医对伤情做了鉴定,现场痕迹、视频监控、证人证言这些东西都被拿到侦查卷里。检方把这些材料审核完毕后,决定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与此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告的精神状况进行了评估,结论报告也被并入了起诉材料,说明被告虽有精神病史,但在作案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属于“部分责任能力”。

这点很关键,也很让人纠结。法律上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认定不是一刀切,会看病情在实施犯罪时到底有没有影响其辨认或控制的能力。检方的意思是,被告有病,但那天还留有一定判断力,不符合完全免责的情形;但也不是和普通清醒状态下的犯罪一样,可以在量刑时考虑精神因素的影响。换句话说,既不能完全无责,也不能简单地当作普通杀人案去定罪量刑。

办案过程并不是拍脑袋决定的。侦查取证阶段,警方把能调的监控调了,邻居和路人的口供也记录下来;法医做了伤情鉴定,说明受害人是怎样受伤的;司法鉴定那边给出了精神鉴定意见书,说明被告诊断依据、行为表现和当时可能的意识状态。检方把这些东西拼起来,形成了公诉材料。每一步都有书面证据、程序记录,才把案子送上庭审。

受害人家属尤其是母亲频繁出现在媒体面前,既是控诉也是请求。她不只在为女儿讨说法,也在为剩下的家人考虑:现实账要算清楚,孩子没了,生活怎么办?这些都是她们心底的实际问题。她口里的“上诉到底”不是空洞的气话,而是把法律当作争取公平的唯一道路。她反复强调,她要的是法律上一个让人能看得懂、说得过去的交代,而不是一句“精神病”把事情搪过去。

社会反应也复杂。邻里有人同情,觉得家里人遭了不幸;也有人对精神病与刑责的关系提出疑问,认为患病人不能完全当普通人处理,需要更多医学和法律结合的考量。另一些观点则强调,严重暴力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刑责回应,不能把受害者家属的痛苦当作可以忽略的事情。这些分歧会在庭审中通过证据和鉴定被法官一一审视。

接下来法庭会对检方提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质证和陈述,他们可能会对精神鉴定提出异议,或者提供其他可以减轻责任的证据。庭上会有证人出庭作证,书证和技术鉴定也会被法官审查。法官要把证据链、精神鉴定、案发经过以及双方抗辩放在一起,判断事实并认定罪名,最后作出裁判。

对受害人家属来说,这一系列程序既是痛苦的回放,也是唯一得以申诉的路径。她们把自己的期待和不满一次次通过媒体和法律渠道表达出来,希望司法程序能把那些关乎事实和责任的问题弄清楚。庭审当日,公开的证据会摆上法庭,大家会看到更多细节,也会听到不同声音的对峙。案子还将继续推进,家属仍在等待那一刻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