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鉴定相关规定和理解

发布时间:2025-12-27 23:30  浏览量:1

亲子关系鉴定相关规定和理解

一、相关规定

一是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前者是确认亲子关系和否认亲子关系两项,后者只有确认亲子关系一项。】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对于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其不利的主张成立。】

三是2019年第6辑人民法院案例选:“被继承人死亡后,一方起诉要求确认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子关系但无充分证据,另一方拒绝接受半同胞关系鉴定的,人民法院不能推定半同胞关系存在。一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原告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应当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方要求与被告方做同胞或半同胞关系鉴定,被告方明确予以拒绝的,人民法院不得直接推定原告方与被继承人亲子关系存在。二是原告方已经提供必要且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方要求与其做同胞或半同胞关系鉴定的,原告方拒绝做同胞或半同胞关系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方主张不成立。”

二、理解

亲子关系鉴定事关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稍有不慎会造成新的矛盾。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进行亲子鉴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必要证据的同时并申请亲子关系鉴定的,法院方可办理鉴定相关事宜,法院不能主动决定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因为法院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关系鉴定的,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鉴定。

二是被申请人必须同意进行鉴定,法院方可办理鉴定相关事宜。法院不能强制不愿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当事人进行鉴定,因为当事人无义务协助对方获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经解释,被申请人仍不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法院不得强制进行。

三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亲子关系鉴定并非必须。

以上是针对诉讼期间的亲子关系鉴定而言的,对于非诉讼纠纷,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单方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