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入狱后,未婚妈妈收4万元“感谢费”送养女儿,一审判5年,二审改判无罪

发布时间:2026-01-06 16:08  浏览量:4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该案中,一位未婚妈妈因无力抚养女儿,在送养时收取收养方数万元“感谢费”,一审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清晰界定了民间送养与出卖亲生子女的界限。

案情回顾:无力抚养,送养女儿并收“感谢费”

2017年,樊某在男友秦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后,发现自己怀孕。因未婚先孕不敢告知家人且无经济来源,她萌生了送养孩子的想法。

朋友洪某将此事告知了渴望收养孩子的黄某夫妇。黄某主动联系樊某,提出愿支付六七万元“感谢费”。樊某了解到黄某夫妇因生育困难收养意愿强烈,且秦某某在看守所中表示无力抚养孩子由其决定后,于2018年1月与黄某签订送养协议。当日,黄某夫妇向樊某支付了43000元,并向介绍人洪某支付了2000元,随后带走女婴抚养。

判决转折:一审有罪,二审改判无罪

2019年12月,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樊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洪某、黄某也分别被定罪判刑。

2020年6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樊某、黄某、洪某三人无罪。

法院释法: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本案中,樊某是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而送养子女,并非为非法获利。她主动考察并确认了收养方具有良好的抚养意愿、能力和条件;收取的钱财系收养方主动提出的“感谢费”,樊某未主动索取,也无讨价还价行为。综合全案情节,其行为

不具备非法获利目的

,属于民间送养,不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