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全职妈妈因交通事故受伤,能否要求误工赔偿?法院:潜在就业机会受损,应予赔偿

发布时间:2026-01-16 21:10  浏览量:1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全职妈妈,其主张的误工费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判决侵权人按2490元/月的标准,向受害人支付误工费损失共计17430元。

2022年4月2日,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苏州市吴中区某路段机动车道内违规行驶,与人行横道上正常行走的眭某发生碰撞,致眭某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眭某无责任。

眭某两次住院治疗、接受手术。2025年2月,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孟某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期间,眭某向法院申请对误工、护理及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眭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腓骨头骨折,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眭某女儿上初中后其就全职在家照料家庭,此前,眭某曾在外打工,无固定工作。事发前,眭某已在家照顾女儿三年左右,其间无任何收入。事发后,眭某自2023年4月开始务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中,孟某承担全部责任,眭某无责任。虽然事发时眭某无收入,但其在家照顾女儿陪读所承担的家务劳动,对其他具有正常务工收入的家庭成员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家务劳动在社会生产中的价值应当予以维护和保障,此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虽然眭某在事发时无收入来源,但并非不具备劳动能力,其仍有通过就业获得报酬的机会,侵权行为导致其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实现获得该利益。因此,法院综合考量受害者年龄、健康状态、劳动技能及当地相关标准等多重因素,酌情参照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490元/月核定眭某误工费损失共计17430元,判决孟某赔偿去除其已垫付部分的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吴宁剑 徐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误工费的赔偿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或劳动能力受损为依据。

本案中,眭某虽在事发时并无收入,但其长期承担子女陪读及家务劳动。该类劳动不仅对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保障作用,更能避免家庭因雇用第三人而造成财产的流失,且因侵权行为亦会导致其潜在就业机会损失。因此,家务劳动者的劳动经济价值不容忽视,其因事故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理应享有与职业劳动者同等的法律权益。(吴宁剑,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