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说法 | 父母离婚后,由妈妈抚养的女儿还能分到爸爸的死亡赔偿金吗?
发布时间:2026-01-18 12:03 浏览量:1
朵朵(化名)和晨晨(化名)是一对龙凤胎。因父母离婚,二人被分开抚养。朵朵跟随母亲生活,晨晨由父亲照顾,父母双方各自负担所抚养子女的抚育费。离婚后不久,父亲意外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的女儿,能否分割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典型案例
李某(男)与塔某(女)原系夫妻,育有一子晨晨、一女朵朵。二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晨晨由父亲李某抚养,朵朵由母亲塔某抚养,双方约定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抚育费。后李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即朵朵、晨晨的祖父母)与晨晨作为共同原告,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余万元。朵朵未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被列为第三人。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李某与塔某已离婚,且离婚判决明确了子女抚养关系,李某对由塔某直接抚养的朵朵不再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故朵朵不属于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判决支持了李某父母及晨晨的全部诉讼请求,未给朵朵分割份额。
朵朵的母亲塔某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她提出,女儿朵朵作为李某的亲生子女,依法应当享有赔偿金的分配权。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请后,经过走访调查和梳理,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朵朵作为李某的近亲属,依法属于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分割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的相关费用。
因李某的死亡还涉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分配问题,为彻底化解纠纷,检察机关与法院积极协作,引导当事人将两案合并调解。经过多次劝导与协商,各方最终在李某父母的配合下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依法执行,朵朵共分得各项赔偿金共计37万元。
主张分割死亡赔偿金需提供哪些关键证据?
1. 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等),证实申请人与死者系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关系,且该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 死亡证明、赔偿协议或法院立案材料等,证实死者因侵权行为或意外事件死亡,且存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项;
3. 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等材料,明确申请人的抚养归属情况,同时佐证父母离婚后仍存在法定的亲子权利义务关系;
4. 赔偿金分配相关证据(如原审判决书、赔偿金支付凭证等),证实申请人未参与分配或分配份额明显不公。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记者:王莎 赵雅婷
编辑:赵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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