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锅了!3岁男童殒命小区!警方回应,街道判妈妈全责?家属发声

发布时间:2026-01-28 12:04  浏览量:3

湖北武汉。一3岁男童小区内遭72岁送水老人三轮车撞倒身亡,家属认为老人突然启动,而街道回应表示:孩子自己摸的把手致车辆启动,判定妈妈为过失方!网友纷纷追问:是他拧的把手,怎么会撞到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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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据澎湃新闻报道,武汉的陈女士称3岁儿子在单元楼前玩,一名72岁的送水老人把三轮货车停在旁边,车无预兆启动撞向儿子致他死亡。

街道回应表示:事故发生时不在道路上,并且现场有家属在,孩子自己摸的把手致车辆启动,判定妈妈为过失方!

警方回应,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不予立案。同时,事故不是老人责任,对老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已处罚。对此,家属表示,要追究物业管理不到位责任!(澎湃新闻)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热心网友留言:送水老人的责任是停车没熄火,导致幼童触摸车把造成事故,应给相应赔偿!

也有不少网友表示:72岁老人送货?根本原因还是退休金不到位,需要自食其力,72岁还在为生活奔波

更有不少网友质疑:老人责任大停车为什么不取钥匙。停车不熄火么?电动车停车哪怕离开几十秒都要熄火,就怕小孩碰到!

也有不少网友分析:监护人就没有责任吗?车把应该有点高度,三岁孩子怎么摸上去的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到底该怎么看?

一、老人无责?停车未熄火未拔钥匙已构成过错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承担侵权责任。

本事件中,网友的质疑直击要害:“电动车停车哪怕几十秒都要熄火拔钥匙!” 这绝非小题大做。

也就是说,送水老人作为车辆所有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停车时未熄火、未拔钥匙,相当于放任潜在危险。

并且,即便街道称“非道路事故”,但老人的疏忽与孩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绝非“无责”那么简单,其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也印证了自身存在过错。

二、妈妈全责?监护责任≠唯一责任!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明确要求监护人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预防和制止其欺凌他人的行为。

同时,《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义务,不得让未满八周岁儿童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街道判定妈妈为过失方,源于上述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妈妈要承担全部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过失”是按过错比例划分的。3岁孩子对危险缺乏认知,监护人可能存在看管疏忽,但老人未履行车辆安全保障义务、物业若未尽责,都应分担责任。

参考法院判例,儿童突然冲出被撞,监护人通常承担70%以下责任,车主未履行注意义务需担责,街道直接判定“妈妈为过失方”,明显忽略了其他过错方。

三、物业能免责?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少!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未按合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业主受损,需承担相应责任。

小区单元楼前属于业主公共区域,物业若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及时劝阻违规停车,或监控设备无法还原真相,都可能被认定为未尽职责。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说,本事件中,家属坚持追究物业责任,于法有据。若该小区存在人车分流不到位、道路标识不清等问题,物业难逃其责。

最后,这起悲剧不是“谁全责”的简单判定,而是多方过错的叠加。老人的疏忽、监护人的大意、物业的缺位,共同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法律的意义不仅是追责,更是警示:停车拔钥匙、看好孩子、守好小区安全,每个看似微小的举动,都是生命的防线。

你认为这起事故中谁该承担主要责任?欢迎在评论区

@何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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