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做亲子鉴定,为什么法律允许“推定”亲子关系?
发布时间:2026-04-11 10:47 浏览量:1
在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常常面临一个难题: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不配合。
此时,法院既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鉴定,又不能无限期搁置争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9条正是为解决这一困境而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该条规定了两类情形:
第一类:父或母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二类: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律并非随意“推定”。申请鉴定的一方必须先提供“必要证据”——如受孕时间不符、血型矛盾、长期未共同生活等,形成初步证明。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另一方。如果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却拒绝鉴定,法院可以认定主张成立。这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通过拒绝配合来阻碍事实查明。
亲子关系既追求血缘真实,也需维护身份稳定。对于否认亲子关系,法律审慎对待,防止随意动摇既有家庭关系;对于确认亲子关系,法律为成年子女和父母提供了寻求真相的途径。两种情形都设置了“必要证据”的门槛,避免滥诉。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法院会审慎适用推定规则,优先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如果推定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不会机械适用该条。
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亲子关系诉讼中的“僵局”。它既尊重了当事人的鉴定自主权,又通过证据规则防止不配合的一方从中获利。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在面临“不鉴定即败诉”的后果后,会选择配合鉴定,使案件回归事实查明轨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法律不能强迫任何人“滴血认亲”,但可以通过证据规则引导当事人配合查明事实。
司法解释第39条正是这一智慧的体现——它平衡了人身权保护与事实查明需求,既不失力度,又守住底线。理解这条规定,就能理解法律如何在两难境地中寻找公平。
本文借助ai创作,仅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