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独自带俩孩子到餐厅吃饭,5岁女儿不幸从包间窗户坠亡,法院判了:餐厅赔偿近74万元

发布时间:2026-04-12 19:11  浏览量:2

孩子在餐厅就餐时

因意外事故受伤或身亡

餐厅是否应担责?

监护人是否也应担责?

近日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公布一则四川省自贡市的相关参考案例:

李某、文某诉富顺县某中餐厅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女童在餐厅包间玩耍

不慎从木质推窗坠亡

案情显示,2024年某日,文某邀请同学到富顺县某中餐厅(以下简称某中餐厅)二楼包间内用餐,文某携带其女儿李某甲(系化名,当时5周岁)与儿子李某乙(系化名,未满1周岁)一同前往。李某甲站在卡座沙发上背靠窗台玩耍时,不慎从该包间的木质推窗坠落到一楼大厅,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该中餐厅向李某(李某甲之父)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币种下同)。李某、文某以某中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提示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中餐厅赔偿二原告女儿李某甲死亡的各项损失费用850913.80元。

该中餐厅辩称:事发当天,文某独自一人携带两个小孩,本身就难以照料,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孩跌落,应负全部责任;某中餐厅在小孩坠落后及时呼叫救护车到医院治疗,已尽到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仅愿意支付50000元以内的人道主义赔偿。

窗户未装防护栏未贴警示

餐厅被判赔偿近74万元

经现场勘察,该包间位于餐厅二楼,距离一楼大厅地面高约6米,包间面积仅6平方米,包间居中陈设一张大餐桌,除进门外其余三面靠墙均设卡座沙发环绕餐桌。进门正对墙壁上有三扇木制推窗,卡座沙发靠背上沿距窗台高度约13cm,窗户上未安装防护栏。包间内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2024年8月28日,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某中餐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文某各项损失439363.8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0元后);

二、驳回李某、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中餐厅提起上诉。

2024年11月20日,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

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7成

监护人未制止女童攀爬窗户,担责3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中餐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其责任承担。

本案中,事发包间位于某中餐厅二楼,窗户距离餐厅一楼地面高达6米之多,窗户推开即可俯见一楼大厅。包间内的木制推窗仅设计有插销,未安装护栏,窗户外也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本身具有安全隐患。从包间沙发卡座的摆放来看,儿童站在卡座上就能推开窗户并超过窗台高度,为孩童翻越提供可能。而且,包间可供活动空间极小,尤其是靠窗的卡座沙发,因前后左右空间受限,无法随意走动,进一步增大了儿童从卡座攀爬窗户的可能性。

对上述安全隐患,包间内并未张贴禁止攀爬安全警示标志,餐厅服务人员也未及时尽到风险警告或者阻止义务。故此,某中餐厅不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且属于导致安全隐患产生的一方,对李某甲的损害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文某作为李某甲的监护人,在看到李某甲攀爬窗户时,未及时制止,未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对李某甲死亡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具体而言,本案涉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41234元,按各方责任比例并扣除某中餐厅垫付的300000元后,餐厅还应赔偿李某、文某各项损失43936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