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跑意外骨折,一纸“免责书”能否让主办方免责?| 闵法拍案
发布时间:2026-04-14 14:00 浏览量:1
一次本该温馨愉快的亲子跑步活动,却因意外摔倒变成了“亲子住院体验”。想找主办方讨个说法,却被告知:“你已经签了免责书,我们没有任何责任。”签了“免责书”真的就免了一切责任吗?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件
。
2023年9月,黄先生通过甲服饰公司的小程序,报名参加了甲服饰公司在乙商场周围举办的亲子接力跑活动,期待在奔跑中共享一段温馨的亲子时光。
活动当天,黄先生在参与亲子折返跑项目时却意外摔倒,导致骨折。经司法鉴定,黄先生伤后及后续手术需相应的休息、营养和护理期。黄先生认为,甲服饰公司和乙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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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先生诉称:
两被告在举办案涉比赛活动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甲服饰公司所选择的跑道是商场地砖,这种地砖光滑缺乏摩擦力与抓地力,且在他摔倒后甲服饰公司、乙商场也未对其采取及时、专业、有效的现场救治措施。
辩
被告甲服饰公司辩称:
甲服饰公司在活动报名阶段已提示原告活动潜在风险及注意事项,并在活动开始前设置活动围栏、组织热身等方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活动期间因其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责任不应由其承担。原告在报名参加亲子活动时,
已阅读并同意了《免责责任书》
。原告在知晓上述内容的情况下参加活动,说明原告已确认本次活动主办方设施功能正常且起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乙商场辩称:
本次趣味性亲子活动由甲服饰公司组织,不属于激烈的体育比赛,且涉事的商场施工符合规范和要求,场地内的设施设备都是合理维护的,在正常步行下,不存在安全隐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甲服饰公司、乙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各方应就原告的损害承担何种责任。
甲服饰公司作为案涉亲子接力跑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对活动场地、活动形式、参与人员安全的全面保障义务。案涉活动为有明确赛程、竞速规则、排名与奖品激励的亲子折返跑,属于具有一定速度要求与竞技性的活动,参与者为追求成绩通常会全力奔跑,活动本身即伴随较高的摔倒风险。甲服饰公司将该竞速类活动直接安排在硬质地砖铺设的公共商场地面开展,未对场地硬度、奔跑防滑与防摔保护进行充分评估,也未设置防滑垫、缓冲防护等针对性防范措施,未对参与者进行充分的赛前安全告知与风险提示,在
活动场地选择、风险预判、现场防护
三个关键环节均存在明显疏漏,客观上增加了参与者摔倒受伤的可能性,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甲服饰公司主张原告在线签署了免责责任书,但无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有过醒目告知,提示等。该格式条款不能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原告作为成年人,快速奔跑过程中未结合自身运动状况谨慎参与,其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原告自行承担70%责任,甲服饰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乙商场仅为场地管理者,未参与活动组织管理,不承担责任。
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
一
在参加户外活动时签订的免责书效力如何?
户外活动中的免责书效力并非一概而论,主要受条款内容、提示说明义务履行情况的影响。
➤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若免责书系组织者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身安全保障责任、加重参与者责任、排除参与者主要权利的内容,且组织者未对该类条款履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可能作为有效告知的情形:
若免责书仅为合理告知活动固有风险,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组织者已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书可作为其尽到风险告知义务的证据。法院在认定双方责任比例时可予以考量,但仍不能完全免除组织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对责任认定的影响:
参与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合法有效的免责书,自愿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活动,若损害因自身过错导致,法院可据此减轻组织者的赔偿责任。
公共活动、群众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源自法律规定,不因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协议而免除。
二
户外活动组织者如何尽到风险提醒告知义务?
1
提前线上清晰公示。
在报名渠道明确公示活动类型、场地状况、运动潜在风险及身体条件要求、安全操作规范等核心内容,让参与者报名前充分知悉;
2
格式文件特别提示。
对免责书、风险告知书等格式文件中的核心条款,采用加粗、标红等醒目方式标注,同时在报名环节主动口头说明;
3
现场集中专项宣讲。
活动开始前,结合实际场地和流程,集中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对竞速、折返跑等竞技类环节及特殊风险进行重点提示和现场指认;
4
全程留痕并动态提醒。
通过签到签字、线上弹窗确认等方式留存告知证据;活动过程中若出现场地、天气等突发风险,及时动态提示,做好全程风险告知。
三
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哪些方面?
1
场地设施安全把控。
结合活动类型、运动强度实地查验场地,评估场地适配性,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
风险告知提示到位。
以明确易懂的方式告知活动潜在风险、安全注意事项,对格式类风险告知文件的关键条款履行特别提示说明义务;
3
现场安全管理保障。
配备相适应的专业安全工作人员,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参与者危险行为,做好人员疏导、现场防护等工作;
4
应急与医疗处置落实。
制定完善的安全工作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护物资;发生人员受伤等突发情况时,采取及时专业的现场救治措施,并协助伤者就医,依法完成活动所需的报备审批手续。
法官提醒:
“免责书”不是组织者的“挡箭牌”,更不是逃避责任的“护身符”。无论是亲子活动、体育赛事还是户外探险,组织者都应将参与者的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参与者在报名活动时,也需仔细阅读风险提示,结合自身情况量力而行。唯有各方都绷紧安全这根弦,才能让每一次活动都留下美好回忆,而非遗憾伤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期作者
王 硕
闵行区人民法院新虹桥法庭(虹桥商事法庭)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