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生也能争抚养权?离婚后13岁女孩选择继母:我要跟“妈妈”在一起

发布时间:2026-06-04 06:54  浏览量:2

生父常年沉迷赌博、疏于尽责,对女儿不管不顾,继母却多年悉心照料、视如己出。

当这段再婚婚姻走向终点,这名未成年继女的抚养权究竟该归属何人?6月3日,上游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抚养权纠纷,最终依法支持了继母的抚养权诉求,让多年的养育温情得以延续。

2017年底,宁先生与前妻离婚,年仅5岁的女儿小宁被托付给亲戚代为照料。2018年初,宁先生与潘女士登记结婚后,将小宁接回身边共同生活、悉心培育。婚后,二人又生育了一儿一女,但潘女士从未区别对待继女小宁,始终尽心尽力照料其生活、教导其成长,将她视作亲生女儿一般疼爱。

可惜安稳的日子并未长久。婚后不久,

宁先生染上赌博恶习,长期沉溺其中无法自拔,不仅欠下巨额赌债,让整个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濒临崩溃。

与此同时,他常常因生活琐事与潘女士发生激烈争吵、爆发冲突,甚至随意打骂年幼的小宁,其赌博行为还曾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完全未尽到丈夫与父亲的家庭责任。

2025年6月,对婚姻彻底失望的潘女士,带着三名子女搬离居所,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提出,三名孩子均由自己长期照顾,希望离婚后继续独自抚养三个孩子。对此,宁先生当庭坚决反对,执意以亲生父亲的身份主张女儿抚养权,称“女儿是我亲生的,必须跟我生活”。

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尊重孩子真实意愿,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已年满13周岁的小宁进行了单独询问。面对法官,

小宁态度十分坚定,明确表示自己愿意跟随继母生活:“我要跟‘妈妈’在一起。”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宁先生长期沉迷赌博、屡教不改,漠视家庭责任,不仅造成沉重的家庭经济负担,还频繁引发夫妻矛盾,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严格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裁判。经查,宁先生虽为小宁的亲生父亲,但存在赌博恶习,日常对孩子疏于管教、关爱缺失,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而潘女士作为继母,多年来一直承担小宁的主要抚养、教育责任,二人早已建立深厚、稳固的亲情纽带。加之小宁已年满八周岁,明确表达了跟随潘女士生活的强烈意愿。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宁先生与潘女士离婚;包括继女小宁在内的三名子女,均由潘女士抚养;宁先生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同时潘女士需对宁先生的子女探望权予以协助。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针对本案中继母成功争取继女抚养权的核心法律问题,主审法官接受上游新闻采访时作出详细解读。法官表示,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基于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以及基于长期抚养教育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受继母长期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双方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本案中,小宁自幼年起便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长期接受其照料与教育,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拟制血亲关系,这也是潘女士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小宁抚养权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时,若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仍应由其亲生父母抚养。反之,若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便可纳入法院裁量范围。

本案中,潘女士主动、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宁,且孩子本人也自愿选择跟随继母生活,因此案件不再适用“优先由生父抚养”的硬性规定,转而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抚养权归属作出实质性审查与裁判。对比双方的抚养条件与过往表现,宁先生的不良恶习与监护缺位,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而潘女士多年的悉心养育与稳定陪伴,更契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核心需求,充分彰显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