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离异妈妈对孩子没有抚养义务,遗嘱未给孩子留遗产,遗嘱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6-06-09 17:17  浏览量:1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王文静民商事诉讼纠纷团队,专注民商事纠纷近二十年,办理了大量的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专业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值得信赖和托付。

案情介绍

樊某水与赵某悦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樊某。樊某与周某嘉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内生育两子,分别是周某琦和周某智。

周某嘉与樊某于2019年5月9日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其中约定长子周某琦归周某嘉抚养,次子周某智归樊某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

樊某的父亲樊某水于2021年4月27日死亡,樊某于2024年9月7日死亡。樊某水去世所留下的遗产,已经樊某和赵某悦进行继承。

樊某在2024年8月30日设立自书遗嘱,遗嘱内容:“本人去世后,名下一辆荣威轿车及车牌由我儿子周某智独自继承,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人其他全部遗产均由我的母亲赵某悦个人继承,与其他人无关”。落款有樊某的签名及日期。

樊某去世之事从未有人告知周某嘉或者周某琦,导致长子周某琦未见樊某最后一面且至今不知其葬于何处无法祭奠,极其气愤。2026年1月,周某嘉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得知赵某悦将两个孩子周某琦和周某智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樊某的遗产。樊某的遗产有三套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回迁房、一辆京牌车、车位、股权、保险。

代理诉讼

周某嘉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十分气愤。当年女方一家因宅基地拆迁为了防止周某嘉沾光,采取携带诸多亲属打砸自己父母家及抢孩子的方式逼迫双方离婚,最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在孩子妈妈去世了,居然不告诉他们,导致大儿子没有见到孩子妈妈最后一面,至今也不知道妈妈葬于何处,这件事给15岁的大儿子造成了很深的心理阴影。周某嘉一直不知道樊某去世,小儿子一直和姥姥共同生活,周某嘉至今也见不到。一幕幕全部涌上心头。如果不是遗产继承需要两个孩子配合才不得不起诉两个孩子,否则将会一直隐瞒周某嘉樊某去世的事情,赵某悦现在孤身一人,她的兄弟姐妹又都如此殷勤的围着她,将来这些财产会是谁的很难说。无论是情感上还是利益上,周某嘉作为孩子父亲,必须要为孩子争取相应的利益。15岁的大儿子在这场纠纷中受伤最深,他也更加坚定的支持爸爸。但是如何应诉,周某嘉犯了难。

看了原告的起诉材料后,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1、根据离婚案件的民事调解书来说,樊某对长子周某琦没有抚养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樊某的遗嘱是否还要给周某琦留必要的遗产作为生活保障?2、樊某给次子周某智留了一辆车,这辆车是否算符合必留份的规定?3、樊某的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现有材料结合周某嘉对樊某的了解,樊某的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应是其本人书写,因此,这份自书遗嘱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为了争取利益最大化,我们从否定遗嘱效力及遗嘱没有给两个幼儿留下必要的份额以保障未来生活的角度进行答辩,后者是重点。

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如下答辩:

一、原告提交的自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樊某的全部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首先,该遗嘱订立于2024年8月30日,距离樊某去世的时间即2024年9月7日仅差7天,时间极其短暂仓促,樊某因癌症去世,从常理来说,一般癌症末期,病人的意识都是忽而清醒忽而糊涂的,故,仅凭书面遗嘱无法说明设立遗嘱时樊某意识清醒,精神状态良好,具有独立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能力。故,答辩人认为这份遗嘱不能说明是樊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赵某悦从未告知周某琦亦或其父周某嘉樊某患病及去世之事,导致周某琦没有见母亲最后一面也没有机会送母亲最后一程,留下了永久的遗憾,从常理来说,设立遗嘱时樊某必然已极其虚弱,处于任人摆布的状态,而赵某悦一直与其单方接触,其隐匿樊某真实情况的行为令答辩人严重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樊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周某琦是樊某怀胎十月承受剖腹产之痛所生,双方离婚时周某琦已经8岁,也就是说周某琦与樊某已经共同生活8年,感情深厚。虽然离婚时约定周某智和周某琦分别由樊某和周某嘉各自抚养,但樊某生前经常探望周某琦并接走陪伴,母子感情良好。从常理来说,没有任何一个妈妈年纪轻轻因病即将离世,不会惦念自己年幼的孩子及竭尽所能的安排好孩子的未来以使其衣食无忧,尤其是周某琦已因父母离婚受到严重的身心创伤且父母离婚后未与樊某共同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正常的母亲明知自己已时日不多,必然会留给孩子更多的财产保障孩子的未来无忧以此弥补孩子缺失的母爱和此生之年再无护佑之力的遗憾,这是人之常情。但是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遗嘱却写明樊某把自己的绝大部分财产都留给了已是年逾古稀的母亲,只给共同生活的6岁幼子周某智留了一辆车,而分文未留给大儿子周某琦,这严重违背常理。进一步来说,赵某悦已丧偶单身无其他子女挂念因拆迁已取得了高昂的拆迁款且有回迁房居住,吃喝不愁,加之,赵某悦的年纪越来越大,用钱的地方只会越来越少,而周某琦和周某智随着年龄的增长用钱的地方只会越来越多,日常生活学习补课等,尤其是成年后面临的婚配生育压力,更需要房子更需要钱,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而原告提交的遗嘱却把最有价值也是立足之本的房产全部留给了年事已高的赵某悦,两个亲生孩子房产份额丝毫没有,甚至连股权都留给了赵某悦,这极其不合理。另外,周某智当时才6岁,樊某却给亲手养大的幼子周某智仅留了一辆车,这辆车对目前的周某智而言,毫无用处,何况车辆随着时间推移会不断贬值,等周某智成年这辆车能否正常使用也是未知数。同时,地下车位却没有留给周某智。正常情况下,一般人都会把车和车位留给同一人,便于继承人后续使用方便,但这份遗嘱却将车位和车分别留给两个人,有悖常理。结合上述所说房产写明留给赵某悦来看,意味着房产都留给了赵某悦,房产所在小区的车位留给了赵某悦,而车却留给了周某智,周某智没有房没有车位却有车,赵某悦有房有车位却没车,这种极其不利于继承人使用遗产的行为极其不符合正常人的逻辑和做法。因此,这份绝情的遗嘱严重违背常理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故,答辩人认为这份遗嘱不是樊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再次,退一步来说,即便樊某担心孩子尚小不能独立掌控财产,完全可以将遗产留给两个年幼的孩子,指定其母亲或者其他自己相信的人予以管理或者监督,但是完全没必要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留给自己的母亲,而置两个幼子不管不顾,这极其不符合一个正常母亲所具有的本能的爱子之心。同时,整份遗嘱都是关于财产的处分,对于与其共同生活的周某智的后续养育安排生活规划只字未提,这也极其不符合常理。另外,赵某悦从未告知周某琦樊某的情况导致周某琦未见母亲最后一面,且赵某悦一直霸占周某智不让周某嘉探望及抚养,目前年幼的周某智与赵某悦共同生活,一旦生活出现变故,周某智根本无法处理,这种潜在的未来风险相信樊某在临终前能够预测到,所谓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如果一个妈妈即将患病离世,必然要深思熟虑安排好自己的身后事尤其是幼子的以后生活,不可能给自己的儿子留下隐患甚至纠纷。因此,这份遗嘱不符合常理。另外,樊某去世后没人通知周某琦参加葬礼,导致周某琦近期才知情母亲已去世但不知葬于何处,更无法前去悼念,身心受到严重创伤,如此无情的做法有悖人伦。照此来看,一旦遗嘱被认定为有效,随着赵某悦的年龄和身体的变化,未来一旦有任何变故,则周某智被赵某悦与其父其哥隔绝根本没有能力处理生活的变故及未来的生活也难以得到保障。故,答辩人认为这份遗嘱不是樊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它严重有违一个正常母亲处理身后事的做法。

二、退一步说,即便按照原告所主张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则该遗嘱根据“本人去世后,名下一辆荣威小轿车……”的上下文义,可以说明遗嘱所写的“本人其他全部遗产……”是指樊某名下的财产,不包括樊某应继承的樊某水留下的遗产,因樊某水的父亲樊某及母亲张某荣均早于樊某水去世,故,樊某水的法定继承人就只有独生女樊某和配偶赵某悦,现樊某水和樊某又先后去世,故,樊某的遗产范围应包括其继承的樊某水的遗产部分,因此,只有查明樊某的遗产才能正确分割其遗产。结合原告提交的拆迁协议可以看出樊某和樊某水的拆迁利益都在同一份协议里,未明确区分各自利益,加之原告目前提交的现有证据也无法说明樊某水和樊某的遗产范围以及樊某水的遗产是否已实际分割及具体分割情况。故,答辩人认为原告提交的这份遗嘱不包括樊某应继承的樊某水的遗产,若樊某水的遗产在樊某去世前未实际分割的话,则这部分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樊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此,答辩人认为应当先确定清楚樊某水和樊某的各自遗产范围以及樊某水的遗产继承分割情况,只有查明这些问题才能正确分割樊某的遗产,不至于遗漏,更能依据相应的继承方式依法进行继承,不至于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退一步说,即便按照原告所主张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因周某智和周某琦都是樊某的亲生孩子,且都未成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结合本案的遗嘱来看,这份遗嘱只给周某智留了一辆车,车的价值会不断贬值,根本无法保障周某智未来的生活。同时,周某琦作为樊某的大儿子,虽然樊某和周某嘉离婚,周某琦由周某嘉抚养,樊某依然应尽一个母亲爱护孩子的义务,孩子也有享受母爱的权利,这份彼此相依的血脉亲情是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割断的。虽说母子间的情感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现在樊某已去世,最好的爱子之举也只能是金钱的补偿。因此,即便遗嘱依照原告所主张具有法律效力,则也应当根据周某智和周某琦的情况,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答辩人认为可以参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为两个孩子留有必要份额,以此保障两个孩子的未来生活,也算是母爱的另一种形式的体现。故,原告依照遗嘱要取得相应的遗产,其主张不应当被支持。两个孩子已经没有了母亲,幼年丧母甚是可怜,此生已无法享受母爱,答辩人相信法律是温情的,能够给两个年幼的孩子应有的保障。因此,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公平公正的裁判,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驳回原告诉求,维护两个孩子的合法权益。虽遗嘱无情,但相信人间有爱!

法院判决

庭审中,赵某悦提交了樊某设立自书遗嘱当时的视频,通过视频来看,这份遗嘱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那么我们就针对没有给孩子留有必要份额的角度进行重点阐述。针对我们提出的樊某水的遗产继承问题,赵某悦提交了遗嘱继承公证书,其中显示樊某水的大部分遗产都由樊某继承。也就是说樊某生前已经和赵某悦对樊某水的遗产进行了继承分配。不仅如此,赵某悦多次表示车位尚未办证如果法院判决由她继承的话,她会把车位退掉收回购买车位的款项。且遗嘱留给周某智的荣威京牌车目前由她实际控制。

最终法院确认樊某的遗嘱有效,但是根据周某智和周某琦的年龄,结合二未成年人必要的生活、学习需求及支出情况,酌情确定周某智和周某琦分别继承某套回迁房的30%,其他均由赵某悦继承。

后记:这个案子中赵某悦已经是年近七旬的孤寡老人,开庭时她多次表示遗嘱的事以及证据原件均由一直陪伴她开庭的几个兄弟姐妹的孩子在操作,她什么都不清楚。因此第一次开庭时,没带证据原件。现在她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已经没有了,未来她的财产,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她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就是她的兄弟姐妹都有继承权利。看着她们鞍前马后的陪伴,也许是亲情使然,也许是其他,时间会给出答案。无论如何,这份判决对于一个15岁的孩子是一份温情的心理安慰,亲情没有给的,法律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