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不就是给家长?妈妈支取孩子名下近30万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6-11 09:47 浏览量:1
“你还小,爸妈帮你存着”
“让你拿着这么多钱,丢了怎么办”
“说是压岁钱,还不是我们拿钱换回来的”
……
类似这样的话
你是否也曾听过?
“压岁钱”到底算谁的?作为监护人,父母可以以“替你保管”“你还小”“为你好”等理由,随意支取孩子名下银行卡里的存款吗?对此法律如何定性?6月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令母亲李某返还属于孩子小诺(化名)的22万元。
案情回顾
2020年初,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在孩子小诺出生后几天内,夫妻二人特意为小诺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由李某保管。
该银行卡存有小诺的出生红包以及各种过年、生日期间亲戚长辈送给小诺的款项,李某期间也支取过部分资金。
因感情破裂,2025年,夫妻二人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小诺抚养权归王某,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李某将该银行卡一并转交王某保管。王某发现,本应有29万余元的银行卡仅剩下44元,后诉至法院,以李某无权擅自处分小诺的银行卡里的资金为由,要求李某返还。
李某辩称,款项除了亲友给予的部分红包款,其他均为自己转入的个人资金,非王某的资金。另外,支出资金都花在了小诺身上,故李某不同意返还。
法院判决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银行卡账户是王某和李某一致决定开设于小诺名下,为小诺专设。同时,综合银行卡资金存入较集中于逢年过节、生日等特殊时间节点,以及李某自述为小诺专门存入款项等情况,
法院认定银行卡内存入的资金应属赠与小诺的财产,所有权归小诺个人。
对于转出资金,扣除为小诺合理的消费支出后,
李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他支取系为小诺所用。
最终,松江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返还扣除合理支出后的其余款项合计22万元。
未成年人的财产独立于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子女财产的保管、使用,必须坚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律不支持任何以监护为名、行侵占之实的行为。本案的承办法官给出几点建议,帮助父母更好地了解和尊重未成年人的财产。
一、这些钱单独属于孩子,而非家庭共同财产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财产来源多样,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赠与款项:
长辈赠与的压岁钱、节日礼金,接受赠与的资金所有权直接归属于未成年人本人。
劳务与智力成果收入:
未成年人通过稿费、演出报酬、兼职劳动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或者受遗赠财产:
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受遗赠获得的财产,所有权归属未成年人所有。
其他合法所得:
如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
二、家长能代管但无权侵占,是法律规定
该案中,李某的行为,暴露出不少监护人对
“财产监护权”
的普遍误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前提条件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权,包含财产监护的内容,但这种监护是“管理型”而非“占有型”,不代表父母可以随意支配、使用子女的财产。
对于李某超出合法监护范围支取的资金,尤其是在准备离婚时的多笔大额取款,
无法证明为小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侵害了小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三、成年后,你的孩子有权自行管理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成年人成年后,智力和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已经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故其有权掌握属于自己的财产,可与父母商议自行管理自己的财产。
四、真想“为孩子好”,建议试着这样做
建立明确的收支记录,单独存放管理,避免与家庭共同财产混同。
除了对孩子本身的必要支出,最好不动用孩子名下存款。
“固化”资金形态。可以考虑在孩子名下单独购买定期存单、国债等具有稳定收益的产品。这类产品在支取时有更严格的限制,既能保值,又变相增加了非必要取用的门槛。
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护
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亲子关系和谐
尊重孩子的财产权益
让孩子从小养成
健康合理的财务观
不但是履行抚养义务的重要方式
更是在为孩子和家庭的未来
积累“代际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