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子跟52岁有妇之夫分手10年后,孩子上学亲子鉴定生父不是他

发布时间:2026-08-26 16:43  浏览量:2

江西,杨女士17岁时跟52岁的有妇之夫张某交往,分手后她与另一名男子黄某同居,2017年生下儿子。孩子入学需要亲子证明,杨女士带孩子做鉴定,发现生父不是黄某,而是10年前分手的张某。张某坚称只发生过两三次关系不愿认账,但DNA结果无法反驳。法院判张某先支付36000元抚养费,之后每月给400元直到孩子18岁。

杨女士遇到张某的时候,才17岁。

一个还没完全长开的小姑娘,被一个52岁的男人哄得晕头转向。张某有家有室,年龄能当杨女士的爹。但那时候的杨女士不管这些,她觉得张某成熟、会说话、懂得疼人。两个人不明不白地纠缠在一起,该发生的不该发生的都发生了。

这段关系没撑多久。也许是张某新鲜劲过去了,也许是杨女士慢慢看明白了。反正两个人最后分了手,谁也没闹,就这么一拍两散。从那以后,各自过各自的日子,再没联系过。

杨女士后来认识了黄某。两个人看对了眼,没领证就住到了一起。日子过得不算多安稳,但也有了烟火气。2017年,杨女士生下一个儿子。黄某当了爸,一家人踏踏实实过日子。

时间一晃就是几年。孩子到了该上学的年纪,学校报名需要正规的亲子证明。杨女士没多想,带着孩子就去做了鉴定。在她看来,孩子是黄某的,做鉴定只是走个流程。

结果一出来,她整个人都愣住了。

报告上写得清清楚楚,孩子的生物学父亲不是黄某,而是一个她以为早就从生活里消失的人,张某。

杨女士脑子嗡地一下炸了。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拉扯大的孩子,生父居然是10年前就断了联系的那个男人。这些年她跟黄某一起生活,黄某也把孩子当亲生的养。可一纸报告,把所有事情都打回了原形。

更麻烦的是孩子的户口和上学问题。生父身份不确定,亲子证明对不上,学校那边根本没法办理入学手续。杨女士急得团团转,最后只能硬着头皮联系张某。

张某接到消息的反应,跟杨女士预料的一样。

他根本不承认孩子是他的。理由翻来覆去就那几条:我跟她都分开10年了,当初就发生过两三次关系,哪能那么巧就有了孩子。再说了,她后来不是跟别人在一起了吗,谁知道这中间怎么回事。

话说得很难听,意思很明白,这儿子他不想认。

杨女士没辙,只能走法律程序。她一纸诉状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同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法院受理后,安排做了DNA亲子鉴定。张某嘴巴再硬,也硬不过科学数据。鉴定结论显示,张某就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概率高到没有任何辩驳空间。

张某在法庭上的态度软了下来。他大概也没想到,10年前那几次荒唐事,居然真的会留下一个孩子。现在铁证如山,想赖账也赖不掉了。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张某要先一次性拿出36000元抚养费,之后每个月再支付400元,一直给到孩子满18岁为止。精神损失方面的诉求,法院没有完全支持,但抚养责任是跑不掉了。

这笔钱算下来,从孩子出生到现在,再到成年,满打满算也就十多万。在北京上海这些地方,可能不够孩子上几年学。但在江西当地,多少能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张某家里是什么情况,判决书没细说。但一个有妻有子的人,突然被翻出10年前的旧账,还多了一个儿子要养,家里闹成什么样,用脚趾头都能想到。他当初图一时痛快,现在要用十几年的抚养费来还。

杨女士这边也不轻松。跟黄某的关系怎么维持,孩子以后怎么面对两个父亲,这些事情比打官司更难处理。黄某会不会继续把这个孩子当亲生的养,谁也不知道。

而那个被这场风波裹在中间的孩子,才是最无辜的。他什么都不知道,却要因为大人的一段混乱关系,面对户口、入学、身份认同一连串的问题。

江苏苏州有个类似的案子,情节几乎翻版。一个女子跟新男友同居生子,孩子3岁上户口时做鉴定,发现生父是断了联系的前任。起诉后男方一开始也不认,DNA出来之后才低头。法院判男方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到孩子成年。

这种事的共同点很明显。女方在生育时没有搞清楚孩子的生父,导致后面入学落户时爆发问题。男方抱着侥幸心理想赖账,最后被亲子鉴定打了脸。法律不会因为时间久远就免除义务,血缘关系摆在那里,该付的钱逃不掉。

杨女士当年17岁,还没到能完全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成熟度。她跟52岁的张某在一起,本身就是一个不对等的关系。张某作为成年人,又是已婚身份,在这件事里的过错和责任,远比杨女士大得多。

可过错归过错,日子还得往前过。现在最要紧的不是翻旧账,而是怎么让孩子顺利入学,怎么把抚养费拿到手,怎么让这个孩子的成长尽量少受伤害。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到底该怎么看呢?

张某想赖账的那套说辞,分手10年、只发生过两三次关系、女方后来跟别人同居。这些理由在法律上能不能站住脚。

亲子关系的认定,看的是生物学事实,不是时间长短和次数多少。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杨女士起诉后,法院委托做DNA鉴定,鉴定结论就是最核心的证据。只要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明确,张某承不承认都不影响法律认定。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这条规定没有任何模糊空间,不管孩子是在婚姻里生的还是婚外生的,父母的责任都一样。张某作为生父,支付抚养费是他的法定义务,不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事。

法院判张某先一次性支付36000元,之后每月400元。

这个数额是综合张某的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孩子的实际需要来定的。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参照的是同样的逻辑。400元一个月,说实话不高。

但法院的判决一定基于查明的事实,比如张某的工资收入、家庭负担、履行能力。

如果张某收入不高,家里还有妻子孩子要养,法院不可能脱离实际去判一个他根本付不起的数字。

杨女士起诉时也提了精神损失赔偿,但法院没有完全支持这部分请求。原因在于,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杨女士和张某当年是自愿交往,虽然年龄差距悬殊,但法律上杨女士已经17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幼女。

两人之间的事很难认定为侵权。所以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块,法院没有支持也符合现行法律框架。

张某当年有家室,跟17岁的杨女士发生了关系,道德上当然有严重问题。但法律对婚外情的惩处主要集中在离婚损害赔偿和公职人员的纪律处分上。

张某的妻子如果知道这件事,可以主张张某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但杨女士作为婚外关系的另一方,很难从法律上得到额外的赔偿。

杨女士在生育时没有做亲子确认,导致孩子入学才发现。

如果她早几年带孩子做鉴定,抚养费的诉讼时效和孩子的户口问题都不会拖到现在。

成年人的感情可以糊涂,但涉及孩子身份和权益的事情,一刻都拖不得。

张某当年52岁跟一个17岁的姑娘纠缠,10年后被一纸鉴定拉回现实。他以为时间能抹掉一切,可血缘关系比时间顽固得多。该认的账,迟早要认。

10年前的糊涂账,靠一纸DNA鉴定才彻底了结。杨女士当年稀里糊涂生下孩子,张某心存侥幸想赖账,最后受伤最深的还是孩子。

你觉得法院判的每月400元抚养费,够不够孩子用?张某当年已婚却跟17岁女孩纠缠,该不该承担更多责任?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信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