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父母面对儿子去世孙子非亲生,父母无权做鉴定,这局怎么解?

发布时间:2026-09-05 13:06  浏览量:1

文/小滨情感

编辑/小滨情感

前言

世上最让人难过的莫过于白发人送黑发人。

然而还有一句话叫祸不单行,

儿子去世后,两位老人发现孙子非亲生,做了亲子鉴定,然而却没权利。

面对去世的儿子和非亲生的孙子,两位老人该何去何从?

事件原委

据广州日报报道,

9月1日,广西女子路女士反映:2024年5月,哥哥阿东因为送外卖发生车祸去世。

然而他的妻子黄女士的反常举动,让家人对孙子小艺的身世产生了怀疑。

于是家人在未获得黄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做了祖孙 父子的亲子鉴定!

通过司法鉴定发现小艺与阿东不存在亲子关系。

按照我们的传统,为父亲守灵是每个儿子应尽的孝道。

然而在

阿东出丧那天黄女士却拒绝让儿子为阿东守灵!

阿东的母亲则称:

如果孩子是陆家的必须要给他父亲守灵,如果不是那你就把他带走。

没想到接下来黄女士的说法让老太太坐立不安!

面对老太太的说法,黄女士则表示:“是又怎么样,不是又怎么样”!

正是这句话,更加加重了老太太对孩子身份的怀疑!

再加上当时黄女士表示

如果想要让儿子替阿东守灵,必须要把阿东的死亡赔偿金交出来。

还声称孩子要期末考试,没有时间来。

种种迹象表明,这是里边肯定有事儿。

随后在家人的要求下他们让鉴定中心给阿东的儿子做了司法鉴定,

没想到结果却显示小艺并非阿东亲生。

然而黄女士却一再坚称儿子就是阿东亲生的,对鉴定结果不承认!

无奈之下,陆女士的父母将儿媳黄女士告上法院,判令孙子小艺,黄女士丧失对阿东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并且要返还已领取的12万元丧葬费,

并且要支付19万5416元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查明

2009年阿东与黄女士登记结婚。

2016年,黄女士在广西玉林市妇幼保健院生育孩子小艺。

小艺的出生证明上登记,阿东是小艺的父亲,

阿东生前小艺一直跟随黄女士与阿东和阿东的父母生活。

由黄女士与阿东共同抚养,在玉林市生活、读书。

阿东父母帮忙照顾接送小孩,2024年5月5日,阿东在天津市工作中,因车祸颅脑损伤死亡。

阿东的妹妹表示

哥哥白天照顾生病的父亲,晚上跑外卖,不幸车祸去世。

孩子自从出生起就是由爷爷奶奶照料孩子的衣、食、住、行,生活照料基本都是爷爷奶奶负责。

哥哥去世后,黄女士带走了孩子并且切断了他与爷爷奶奶的联系。

阿东的父母认为

女士不履行夫妻忠诚义务,违背公序良俗

2025年1月6日,阿东父母以黄女士一直隐瞒小艺并非他们亲生孙子的事实,

欺骗他们一直抚养小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请求。

法院认为:

小艺为黄女士与阿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

而且小艺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阿东是小艺的父亲!

户口本登记为阿东父母的孙子!

为法律上合法登记的父子关系与祖孙关系。

并且小艺出生后一直跟随黄女士与阿东和阿东的父母一起生活,阿东生前均未有过异议。

根据民法典1127条规定

继承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法律上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再审前,陆女士发布相关视频并讲述他们的经历,部分视频受到黄女士投诉而下架。

黄女士表示

视频虽然没有出现他的真实姓名,但根据视频中所描述的内容,描述对象就是她本人!

黄女士认为

视频中存在大量捏造,歪曲事实,造谣贬损,她的不实言论已属于诽谤,已经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视频公开发布后已大量传播,已对她个人名誉生活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而且阿东父母偷偷做鉴定,查出孙子为分亲生,声称小艺并不是阿东的亲生儿子,

法院判定按设

亲子鉴定存在程序违法,

法院不予认可。

依据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依法确认阿东市小艺的亲生父亲。

陆女士称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接受了他们的请求。

9月16日,广西高院将对亲子关系纠纷案进行再审听证会。

网友表示

如果想解决国内结婚率的问题,最好把这个案件办好,否则社会上存在的这些问题很难提升结婚率。

网友表示

怎么感觉所有人都在欺负两位老人?这个法律条款应该用的不合适!

网友表示

法律规定,亲子鉴定只能由父母提出,但是当爹的没了,当妈的不同意做,这就是个死局,法院还不认真的难解!

有网友表示,必须将亲子鉴定纳入医保,省得有些人在外乱搞。

网友表示

既然户口本能证明已故儿子和他的儿子是亲生,

但是与爷爷没有血缘关系,那么孙子的来路可疑,可以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破!

网友表示

可以换个思路说自己的孙子被调包了,然后再去做亲子鉴定,这不就合情合理了。

本案中,法院的条例引用的确没错,但是根据法律的条款规定

继承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但是这个继承的子女是否应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而且当事人生前没有去追究,是因为他不知道,并不是因为他默许。

所以这个法律的适应条件是否用的太牵强?

如果在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这个条款规定则可以被大家理解,

但是在当事人已去世的情况下这个案件如果这么判,是否涉嫌生搬硬套?

法律要的是公平、公正、公开!

既然对方瞒着丈夫做这样的事,在这种条件下,这个法律条文是否还适用?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