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车祸去世,儿媳不让8岁孩子守灵,七旬老人偷偷做亲子鉴定显示“非亲生”,将儿媳告上法庭,最新进展:将召开再审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6-09-09 14:16 浏览量:2
儿子车祸去世后,儿媳不让8岁的孩子守灵,广西七旬老夫妇偷偷做亲子鉴定,发现孙子竟然非儿子亲生,随后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共计36.5万元。由于鉴定程序、诉讼主体等原因,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据现代快报,近日,记者从老人女儿陆女士处获悉,败诉后老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9月16日该案将在该院召开再审听证会。
“我父亲现在癌症晚期,癌细胞已经转移,母亲因为脑梗伴高血压也已经卧床,从事发到现在,他们已经有两年的时间没见到孩子了。”陆女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因哥哥去世,孩子母亲也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同时,事发后女方就带着孩子消失了,切断了和家里的一切联系,“原来一家五口就生活在一栋楼上,现在家里空荡荡的,父母想孩子,只能拿着照片翻看。”陆女士说,虽然孩子不是哥哥亲生的,但从出生后,8年的时间一直都是父母在带,“晚上睡觉也都是和我父母一起,老人并不怨恨孩子,孩子是无辜的。”
陆女士还称,孩子离开前,还专门录制视频,对着镜头告诉爷爷奶奶 “我永远爱爷爷奶奶”,也留下了最后一张合影,这些画面如今成了老人重要的精神寄托。
采访中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听证会属于案件审查程序,法院将组织双方听证、质证,最终决定是驳回申请还是启动再审。换句话说,召开听证会并不意味着该案一定会重启再审。
祖父母为何无权起诉?
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看来,法院未采信祖父母提交的鉴定意见,首先涉及程序问题。
从目前信息看,涉案DNA样本来源于公安机关保存的陆晓东生前血液样本,来源本身存在虚假的可能性不大。但司法审判遵循程序正义原则,一旦出现类似监护人未到场的法定瑕疵,即使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真实性,也可能因合法性不足而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张荆进一步指出,在只有父母及成年子女有权提出亲子鉴定的前提下,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陆晓东已经去世。如果陆晓东生前知道孩子可能并非亲生,却仍选择认可亲子关系,法律应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生前并不知情,甚至属于受欺骗情形,那么随着陆晓东死亡,他的父母能否代替行使这一权利?
张荆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无论提起亲子关系诉讼,还是追讨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都是陆晓东以父亲身份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的资格,“当权利主体已经死亡,相应权利原则上也就随之消失”。
张荆表示,可以理解两位老人遭受的情感冲击。“中国传统观念中有血脉传承的观念,老人发现多年照顾的孙子可能并非自己的血脉,这种伤害是真实存在的。”但这种伤害更多属于伦理、情感以及社会评价层面的利益,而非现行法律明确保护的民事权利。
在张荆看来,这也是现行法律严格限制诉权主体的原因所在。确认、否认亲子关系制度追求的并不仅仅是血缘真实,更重要的是尊重当事人自主决定,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并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律并不是把查明血缘真相放在第一位,而是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既有家庭秩序。”
张荆介绍,根据我国法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原则上推定为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以及长期共同生活等事实,共同构成这一身份关系的法律外观。要推翻这一法定推定,仅有真实性较高的材料并不足够,还必须提供程序合法、主体适格、证据充分的反证。
她认为,如果陆晓东生前曾自行完成亲子鉴定,或者曾通过微信、录音等方式明确表达对亲子关系的怀疑,即使尚未来得及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这些都可能体现其真实意思,并在继承等案件中具有重要证明价值。而本案中,以现有信息来看,陆晓东本人既未参与鉴定,也未启动任何程序,所有程序均由法定权利主体之外的人发起,因此存在根本性的法律障碍。
编辑:韩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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