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我终于能上学了!”——一份判决书背后的七年守护
发布时间:2026-09-10 09:58 浏览量: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按顺序担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量情感联系、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等因素。
本案中,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为“事实孤儿”补上监护缺位,确保孩子顺利行使入学、就医等民事权利。但需特别说明的是,指定监护不等于收养——它解决的是未成年人“有人管”的燃眉之急,并未切断其与亲生父母的法律关系。若要建立收养关系,仍需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文中唐薇、唐雨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