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亲子鉴定确认孙子非亡父亲生如果样本来源无法确认,即使检测结果得到确认,也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6-09-16 09:46 浏览量:1
祖父母提起诉讼并提交了DNA检测报告。他们要求确认孩子没有继承权,并追回多年来的子女抚养费。他们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中均败诉。
许多读者会疑惑:
既然有DNA证据,为什么法院不采纳?
这起案件最令人痛心之处在于,科学通常可以直接解答的问题,在法庭上却遭遇了两重障碍:
这份DNA检测报告能否作为证据?原告是否具备诉讼资格?
两次亲子鉴定可能连第一道关卡都没能通过;而祖父母也未能克服第二道关卡。
一、儿子去世后,祖父母得知孙子可能并非他们的亲生儿子。
据媒体报道,阿东在送餐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
儿子去世后,阿东的父母对孙子小义的生父身份产生怀疑,并进行了两次亲子鉴定。其中一项亲子鉴定证实了祖父母与孙子之间的亲子关系,而另一项据称使用了阿东生前保存的血样。
两项鉴定结果相同:小义可能并非阿东的亲生儿子。
随后,阿东起诉儿媳,要求确认小义没有继承权,并要求其偿还过去八年支付的19万元赡养费、12万元丧葬费以及5万元赔偿金,总计超过36万元。
他们认为,在儿子去世后,他们发现自己多年来抚养的孙子可能并非儿子的亲生儿子,因此在情感和经济上都受到了欺骗。
然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这些诉讼请求。
二、法院为何驳回一份标记为“未确认”的亲子鉴定结果?
DNA检测具有很高的科学准确性,但法院审查的不仅仅是检测技术本身。
其中,法院必须澄清以下几点:
提交检测的样本是谁的?
谁采集的样本?
样本采集过程是否有人见证?
样本在提交前是否被篡改或污染?
谁同意采集未成年人的样本?
检测实验室是否核实了相关人员的身份?
样本的储存和转移过程是否可追溯?
在本案中,两项检测均由年长一方委托进行。法院发现程序存在缺陷,包括身份验证不完整以及未能保留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样本记录,因此并未立即接受检测结果。
在此需要澄清的是:
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的亲子鉴定并非一定无效;但是,检测报告上盖有检测机构的印章并不意味着法院必须无条件接受该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程序规则强调,当事人自行委托专家进行鉴定时,必须审查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样本来源、委托程序和检测方法。如果样本来源无法确认,即使检测结果得到确认,也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是因为DNA可以确定两个样本之间的亲缘关系,但无法证明试管中的血液究竟来自谁。
三、比检测程序更难的是诉讼资格问题。
本案的关键障碍在于原告的诉讼资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如下:
对亲子关系有争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或否认亲子关系。
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争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亲子关系认定。
虽然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父亲、母亲和成年子女的权利,但并未赋予祖父母在法庭上质疑亲子关系的权利。
因此,法院裁定,阿东的父母虽然是孩子的祖父母,但无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质疑阿东与晓怡之间的父子关系。
最令人沮丧的是:
原本有权在法庭上质疑亲子关系的父亲已经去世;孩子的母亲拒绝配合进行新的亲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