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非亲生案再审听证:亲子鉴定为何法院不采信

发布时间:2026-09-17 15:31  浏览量:2

9月16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了一场再审听证会。因涉及未成年人,听证不公开进行,晚上七点左右结束。法院未当庭宣布结果,要求当事人15日内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2024年5月,玉林的阿东在天津陪护患病父亲期间,晚上兼职送外卖,途中遇车祸去世。葬礼上儿媳的一些举动让老两口起了疑。此后陆家自行送检做鉴定,结论指向孩子并非阿东亲生。老两口起诉儿媳,一审二审均败诉,今年7月广西高院再审立案。

抛开个案,这案子值得记住的是三个与直觉相反的规则。

一、鉴定做出来了,法院不一定要认。

陆家的鉴定是自行送检的。据多家媒体报道,鉴定时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未在场确认,且使用了事故留存的血样但未经委托机关同意。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认定该鉴定行为违法,鉴定机构被给予训诫。一审、二审法院因此均未采信这两份鉴定意见。

这不等于鉴定结论必然错误。而是说对方不认可时,程序有瑕疵的单方委托鉴定,通常不足以单独支撑定案。

二、对方拒绝配合,法院也不能强制其去做鉴定。

亲子鉴定在我国实行自愿原则,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到鉴定机构接受采样。

法律给出的办法不是强制,是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里有两个硬前提。一是主张方自己必须先提供必要证据,仅凭猜疑不行;二是对方须没有相反证据。两条缺一,推定都不能成立。

三、不是任何人都能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把主体限定得很窄: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但不能请求否认。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都不在这一条列举的范围内。本案一审、二审的关键正在于此:法院认为老两口不具备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资格,且孩子母亲不同意鉴定,故未准许鉴定申请。

另一方是怎么说的?

一审、二审判决书记载的是被告不同意鉴定。据亲属转述,法官均曾两次询问是否同意鉴定,得到的答复是我不验、我不配合。9月16日听证会上,老人一方代理律师请求连线孩子母亲作陈述,被对方代理人拒绝。记者多次致电未接通,孩子母亲本人尚未就拒绝鉴定的理由公开发声。

老人一方的说法是,孩子是没有任何错的,核心诉求仍是查明亲子关系,并希望争取探望权。代理律师臧梵清认为,本案是以程序上的瑕疵掩盖了实体上的正义,同时坦言再审改判难度很大。

留给可能用得上的人三条。

第一,不要自行采样送检,应申请法院委托,或取得对方监护人书面同意并在场。

第二,起诉前把必要证据备齐:共同生活记录、聊天转账、能说明受孕期间情况的材料。

第三,先确认主体资格。不是父或母的,不宜直接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可评估探望权等路径。

程序不是用来卡人的,是让结论站得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