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和否认之诉提起的主体资格
发布时间:2026-09-22 17:15 浏览量:1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和否认之诉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1073条)
法条原文: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重点解读
起诉主体区别
父亲、母亲
:两项权利都有 →
可以起诉确认亲子关系,也可以起诉否认亲子关系
。
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
:
只能够起诉确认亲子关系,不能起诉否认亲子关系
。 立法目的:防止成年子女通过否认亲子关系,逃避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无权
直接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起诉前提:必须具备【正当理由】
不能仅凭主观怀疑起诉,需要提供初步证据(例如:长期分居、一方无生育能力、出生资料矛盾等),法院才会受理。配套实务规则(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方提出亲子关系异议、提供初步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
拒绝配合亲子鉴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提出异议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