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哺乳期内被辞退谁来守护职场妈妈?

发布时间:2025-05-07 09:14  浏览量:34

职场妈妈姜某是一名公司员工,在姜某哺乳期内,该公司要求姜某主动提请离职,姜某拒绝接受。随后该公司删除打卡系统中的姜某信息,并且单方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关系,姜某经仲裁程序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带薪休年假工资及生育医疗费用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姜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同时,法院查明该公司未依法给姜某缴纳生育保险,应当承担原告的生育医疗及检查费用。最终依据相关证据事实,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姜某支付赔偿金等费用1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官说法:虽然法律对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权益作出特殊保护,但现实生活中,职场妈妈仍会面临在产后回归工作时被辞退、降薪、调岗等不公平的对待。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中均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作了特殊规定,“三期”期间劳动合同自动续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等。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工资待遇、产后返岗权益等,本就是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广大女职工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并尽快寻求法律救济,以免造成损失扩大的被动局面。

编辑: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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