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被邻居带去游泳溺亡,邻居拒担责,女孩妈妈发文讨公道!

发布时间:2025-07-06 19:58  浏览量:22

近日,重庆,一女孩的妈妈在网上发文称,女儿萌萌今年刚刚8岁,上2年级,可是生命却永远定格在了这个年龄。

女孩的妈妈悲痛地说:我多希望是我替你去,但是你放心我绝对为你讨回公道。

那么年仅8岁的萌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让幼小的生命就此陨落?年轻的妈妈又经历了什么呢?

据女孩的妈妈孙女士说,她们一家住在涪陵,女儿萌萌放暑假后被送到丰都外婆家住两天。

7月1日下午,邻居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和女儿萌萌去长江游泳,女儿不幸被江中漩涡吸了进去,溺水身亡了。

孙女士听到这个消息后两眼一黑,差点晕倒,她赶紧和爱人一起往丰都赶。

赶到现场后,当孩子被捞上来时,孙女士的心都碎了,她看到女儿的两个手向上好像要抓住什么东西,鼻子也被磕出了血。她强忍着悲痛来到了派出所,而民警的说法让她大吃一惊。

原来,孙女士刚赶到现场的时候,曾看到一个男子和一群人正在说说笑笑地交谈,该男子还声称自己也参与了下河救孩子,孙女士当时还万般感激他,没想到,女儿溺水身亡竟然就与该男子有关。

该男子就是带着萌萌去游泳的邻居范某。

更让人唏嘘的是,这所谓的邻居,其实两家并不相熟。

萌萌生前的照片

萌萌的姨妈开了一家火锅店,距火锅店几米远是范某家的眼镜店,虽然两家店铺离的不远,但是萌萌的姨妈和外婆从没有和范某一家说过话,孙女士更是和他们不相识,萌萌也只是和范某女儿在打羽毛球时认识的。

在这样不熟识的关系下,范某居然就带着女儿去游泳了,更可气的是,他把萌萌带走后却又不负责任。

孙女士通过监控看到,范某把萌萌带到水边后,给了一只游泳圈、一只“跟屁虫”,就不再看管了,只关注自己的两个孩子,即使萌萌距离他们有一些距离后,他也没有及时将萌萌拉回身边。萌萌溺水后,他也没有积极施救。

不仅如此,在派出所里,范某一家不但没有一点愧疚感,没说一句对不起,范某的老婆反而强词夺理,大声辱骂女孩妈妈一家人,说女孩本身就要遭这么一劫,她们家是想讹钱。而范某也狡辩地说,是萌萌硬要跟着他们去的。

孙女士说,孩子不懂事,你们大人难道也不懂事吗?眼镜店与火锅店相隔只有几米远,就不能过去和大人说一声吗?就算带去,也应该照顾孩子的安危,负起照看的责任吧!

更让孙女士寒心的是,她和爱人急急忙忙赶到现场时,范某一家竟然还在那里说说笑笑。

孙女士说,女儿从小就聪明可爱,学习也很上进,经常考班级第一,多少钱都买不回女儿的命。冲着范某一家的态度,她唯一的诉求就是想让这件事刑事立案,希望给女儿讨回公道。

这件事在网上发布后,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有的网友说:有时候未必是叫她去的,小孩会在后面跟着,这时候也一定要注意,就算你没叫她,她跟着来的,你也有了监护责任,不能掉以轻心啊!这个邻居的责任肯定跑不了。

还有网友说:邻居有一定的责任,但是爹妈的责任更大,当爹妈就有监护义务,现在把全部责任都甩给别人,孩子才八岁啊。

还有网友说:孩子妈妈节哀,这也是给大家提个醒,要对自己的孩子负责,也要对别人孩子尽到照看义务。

孙女士讲述的过程如果是真实的,那么邻居范某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责任。

一、范某将年仅8岁、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女孩带离其外婆的照看范围,前往危险的江河游泳,无论双方家庭熟悉程度如何,范某这一行为本身已使其对女孩负有临时的、事实上的看护和安全保障义务。

监控显示范某将孩子带到水边后未有效看管,且在孩子溺水后未能积极有效施救,这表明其可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范某的疏忽大意与女孩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别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范某可能会面临“过失致死亡罪”的刑事追诉。

二、范某因过错(过失)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看护义务,导致女孩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女孩的生命权,依法应对女孩的父母(法定监护人)承担全民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当然,以上都基于女孩妈妈说的内容完全属实的情况。

这件事也给我们一个提醒,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善良和好心,带着别人家的孩子一起出去玩,不管彼此之间感情多好,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友情破裂,自己还要担负着沉重而不甘的追责压力。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要上微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