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非婚生子女获得生父母遗产继承权,需先确定亲子关系
发布时间:2025-07-16 15:30 浏览量:23
姚某(非婚生子女)之母与姚某某存在关系,姚某某生前与管某系夫妻,育有姚大、姚二。姚某某 2013 年去世后,姚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管某、姚大、姚二共同继承姚某某遗产,涉及多地的厂房、商品房、存款等。部分遗产已被三被告转移、变卖或变更权属。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姚某继承遗产 15 万元,由三被告各支付 5 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其余遗产及债务由三被告承担。
法院围绕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及纠纷解决方式展开论证:
继承权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非婚生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本案中,姚某经确认系姚某某非婚生子女,具备继承主体资格,有权参与遗产分割。遗产处理方式:案件中遗产项目多、分布广,且部分已被处置,直接判决易引发后续争议。法院引导双方调解,既确认了姚某的继承权,又通过协商确定继承份额(15 万元),兼顾各方利益,避免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