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非婚生分遗产,亲子推定仅限父母子女间,不能扩至兄弟姐妹
发布时间:2025-07-19 01:57 浏览量:23
刘某 6 与刘某 1 婚后育有四女,2021 年去世。李某主张自己是刘某 6 与李某燕的非婚生子,要求继承刘某 6 遗产的十二分之一。李某提供了与刘某 6 女儿刘某 3 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姐弟相称)、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无出生证明,也无刘某 6 的亲子鉴定。刘某 6 生前曾提出与李某做亲子鉴定,李某未同意。诉讼中,李某申请与刘某 6 的婚生子女做半同胞鉴定,遭拒绝。法院因李某证据不足,裁定驳回其起诉。
主张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需提供 “必要证据”(如出生证明、被继承人明确认可的书面材料等)。在被继承人已去世,且其婚生子女拒绝配合半同胞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因亲子关系推定规则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不能扩大至兄弟姐妹,故无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非婚生子女的继承请求不予支持。
(1)本案中,李某主张为刘某 6 非婚生子,但未提供出生证明等直接证据。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仅与刘某 3 以姐弟相称)、证人证言等,仅能证明双方有往来,不足以构成 “必要证据”。刘某 6 生前曾要求做亲子鉴定,李某未同意,进一步削弱了其主张的可信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需以 “必要证据” 为前提,且仅适用于父母子女之间,李某申请与刘某 6 婚生子女做半同胞鉴定被拒,不能适用推定规则,故其证据未达证明标准,法院驳回起诉。
(2)法官裁判思路:先审查李某是否提供 “必要证据” 证明亲子关系,再明确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父母子女),因李某证据不足且无法通过推定规则确认亲子关系,故认定其不具备继承人资格,符合法定继承中 “身份关系需严格证明” 的原则,维护了继承秩序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