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请求继承被驳回,法院为何不支持亲子鉴定?
发布时间:2025-07-26 01:02 浏览量:23
老王是当地有名的企业家,名下有两家公司,还有大量的店铺和房产,但是,70多岁时,老王患病撒手西去。
老王去世后,女儿和儿子继续经营老王创业的铁塔设备制造公司,一晃五年过去,一家人的生活正常而平静。
就在这时,一家人突然接到了一纸诉状,原告是一个姓谢的男人,自称名叫王建国,是老王的非婚生子,要求认祖归宗,并且继承老王的遗产。
王建国的诉讼请求很详细,看来,他对于老王的财产情况了如指掌,他要求继承市区的六套门面房,镇上的三套住宅房,一家公司83.77%的股份,另一家公司92,67%的股份。这让一家人大吃一惊,日子过得好好的,怎么突然冒出个50岁的男人,姐弟俩还凭空多出个大哥,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男人身份证上的姓名姓谢,并不姓王,但他自称早已经改名叫做王建国,法庭上,他还拿出一份家谱,果然,家谱上,老王有两个儿子,其中一个就叫王建国。
不仅如此,王建国还找了不少证人,连自己的亲生母亲也为他出庭作证。70多岁的老太太证实说,48年前,她和老王是恋爱关系,而且也行了夫妻之实,但是因为双方家庭的强烈反对而分手。分手的时候,她已经怀有五个月的身孕,只好匆忙嫁给了一个乡下的农民老谢,结婚以后,就生下了“王建国”。这事,不仅她的丈夫老谢知道,连老王本人也知道,只不过老王很快也结了婚,没有认这个儿子。
老王的亲弟弟也出庭帮着王建国作证,证实当年老王确实和王建国的母亲谈过恋爱,老王生前没有认这个儿子,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家庭和面子的原因。
老王的堂兄也证实,老王和王建国确实长的很像,当年修族谱的时候,王建国出面请王家的长辈吃饭,大家讨论,当年老王谈恋爱的事很多人知道,就同意把他的名字加上族谱上,但是老王是反对的,也没有公开承认王建国就是他的儿子。
配图系AI生成,与本案无关
面对王建国拿出的证据,老王的家人当然要反击。关于族谱一事,当时家族长辈听信了老王弟弟的一面之词,并没有得到老王和老王大哥一系的同意,实际上,老王弟弟和老王素来有矛盾,把王建国列入族谱,是想让老王难堪。新修的族谱已经改正过来了,王建国的名字已经被拿下。
这个姓谢的男子自称王建国,打着认祖归宗的旗号,编出一套年代久远的所谓非婚生子,真实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
对于王建国提出要和老王的亲儿子做同源性鉴定,即鉴定是否为同一个父亲的要求,老王家人一致表示,坚决不同意,凭什么来一个陌生人,自称王家老大,我们就要配合做鉴定呢?
法院表示,虽然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进行亲子关系的推定,但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只能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诉讼关系,老王的婚生子女没有义务配合进行亲子鉴定,老王的儿子有权保持缄默,不作为,甚至明确拒绝。
而且,老王共有六个兄弟,即使进行鉴定,在不排除王建国和老王儿子来自同一父系的结论下,也不必然得出“王建国”和老王必然存在父子关系的结论,“王建国”也许是老王其他兄弟的呢?
更重要的是,“王建国”没有更扎实的证据,比如出生医学证明、抚养记录、过往接触的记录等等,用来证明他是老王的亲生儿子,仅仅依靠母亲陈述和老王谈过恋爱,不足以建立法律上的继承人身份。
本案的关键在于两个法律焦点。一是亲子关系的推定适用范围非常严格,只有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争议中,且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对方拒绝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成立或不存在。本案中,“王建国”希望通过兄弟姐妹间的DNA鉴定来“证明”自己与老王的亲子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适用范围。
二是,身份关系的确认必须有初步证据支撑,继承权的前提是亲属身份合法有效。“王建国”不能提供身份证明、出生记录、养育痕迹等实质证据,仅凭母亲的一面之词,不足以构成推定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而且,据“王建国”自述,在老王生前,他就知道他是老王的非婚生子,当时完全可以进行医学亲子鉴定,现在老王已经去世五年,无法再进行鉴定技术采样,“王建国”自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重要的一句话,法院指出:婚生子女拥有独立人格权与隐私权,不能被强制卷入他人对身份的举证请求之中。
本案是对“非婚生子”继承权问题的一个典型说明。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但前提是——必须确认有合法的亲子关系。亲子鉴定权并非无限扩展,继承权的主张必须建立在清晰的法律身份之上。
“血缘”不等于“继承资格”。法律要求的不只是血统,更是可验证的、合法确立的身份关系。非婚生子女有权利,但这份权利必须依证据说话,不能靠情感猜测或亲属回忆支撑。本案的判决正是对这一原则的坚定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