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获赔1万
发布时间:2025-07-29 03:18 浏览量:24
陈某(男)与林某(女)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林。2016年7月,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母亲林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2016年离婚后至2019年期间,陈某共计支付抚养费32000元。 2019年,陈某越发觉得小林与自己相貌差异较大,提出进行亲子鉴定,却因林某不同意而未能如愿。此后陈某便停止支付抚养费。2024 年10月,因陈某向林某索要抚养费,陈某再次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经委托鉴定后,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排除陈某是小林的生物学父亲。 2025年2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32000元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关于陈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的问题。陈某认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有权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32000元抚养费。林某则辩称,陈某自2019年起就未支付抚养费,当时就已知晓小林并非其亲生子女,如今已过去3年,其提出返还抚养费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婚生子女,属于无抚养义务却实际履行了抚养责任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有权要求林某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指出,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孩子并非亲生之日起计算,而非从陈某停止支付抚养费之日起算,即从 2024年10月25日司法鉴定书作出之日起算。本案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陈某于2025年2月起诉,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应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陈某要求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林某辩称,小林是自己与陈某婚前怀上的,彼时双方并无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故不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导致陈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侵犯了陈某的人格权利,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林某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林某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林某向陈某返还抚养费32000元,并向陈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