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女起诉继承巨额遗产,医院存有病理切片,能否进行亲子鉴定?

发布时间:2025-08-01 23:30  浏览量:22

深圳,老李驾鹤西去,留下两兄弟和巨额遗产。

老李妻子先去老李去世,两兄弟早已成年,我们姑且称为李老大,李老二。

还有遗产。

深圳两套房,惠州一套房,另外,还有汽车、银行存款和基金。按照2023年的市价计算,保守估计,遗产总额在3000万以上。

老李的父母和妻子都已经去世,老李走的时候,也没有留下遗嘱,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老李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就是老大和老二两兄弟,两人一人一半。

原本很清晰的继承关系,这时,却冒出个李三妹。

李三妹自称,她也是老李的女儿,只不过,和李老大、李老二不是一个妈,是老李的非婚生子,是老李生前留下的风流债。

李三妹一出现,遗产就要被分去三分之一。

两兄弟当然不肯认这个同父异母的妹妹,更不愿意被分去遗产,对于找上门的妹妹,两兄弟异口同声:绝对不可能。

三妹于是把两兄弟起诉到法庭,要求参与分配遗产。

图片由AI生成

法庭上,李老大、李老二坚决不承认三妹是老李的女儿。他们声称,父亲声前根本没有提过这事,也没有亲子鉴定的证据。现在父亲已经去世,亲子鉴定的条件已经不具备。

律师去独辟蹊径,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了老李2018年就诊的医院,调取到了当年的病理组织切片,进行了DNA鉴定,鉴定表明,李三妹确实是老李的亲生女儿。

按照卫健委的规定,病人的病理切片保存期限是15年,部分大型三甲医院甚至会保存20年以上,目的就是为了临床复查或者司法鉴定。

当然,调取病理切片要按正规程序来,申请亲子鉴定时,律师要向医院提交由法院签发的《司法调查令》,医院才会同意。

所以,李三妹律师调取的过程是完全合法的。

老大老二两兄弟表示,老李是他们的亲生父亲,他们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律师调取老李生前的病理切片,也没有得到他们的认可,亲子鉴定结果无效。

总不能随便一个人,拿到调查令,就能到医院调取病理切片进行鉴定吧?

但是,法律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4条:

“有一方当事人主张亲子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推定亲子关系的事实成立。”

两兄弟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李三妹提供了转账记录、通信记录等充分证据,法院可以根据他们“拒绝鉴定的行为”,作出对他们不利的推定,即认定血缘关系成立。

更何况病理切片由医院保存,有明确的医疗记录和编号,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完成DNA比对,其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中最有力的证据,法院会直接采信。

两兄弟提出,即使三妹是老李的亲生女儿,那么,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等,老父亲生病,都是两兄弟在照顾,李三妹根据没有尽过赡养义务,应当少分甚至不分遗产。

但是,他们还是失望了。

三妹提供了证据,老李生病时,她还在读书,经济能力有限,微信聊天记录表明,她时刻牵挂着父亲的病情,不存在未尽赡养义务。

法院认定,李三妹与兄长李老大、李老二具有同等的继承权。

图片由AI生成

由于李三妹是非婚生子女,因此,她只能继承遗产中,属于老李的份额。

首先要计算,老李的遗产到底有多少。

先说房子,房子是老李和妻子生前购买的,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老李的妻子先于老李去世,因此,老李和两兄弟分别继承50%房产的三分之一,剩下的50%是老李所有,因此,老李有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

这三分之二的份额由三兄妹平分,李三妹应该分得房产总价值的九分之二。

同理,汽车、基金,也应该由李三妹继承九分之二。

银行存款,老李妻子去世的时候,已经对存款进行过一次分配,现在的存款全部是老李的,兄妹三人平均分配,各得三分之一。

按遗产价值3000万元来算,李三妹可分得至少600万元。如下图,李老大、李老二的分配比例中,有已故母亲的遗产份额,所以继承比例为38.9%,而李三妹只能继承父亲老李的遗产,可分得遗产的22.2%。

法院最终认定:李三妹是老李的亲生女儿,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法院为什么要支持李三妹的律师申请调查令,去医院调取病理切片进行亲子鉴定?

我们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所有子女的平等权益,包括非婚生子,尽管老李生前违反公序良俗,可李三妹是无辜的,她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在父亲已去世、在世亲属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 DNA 样本,如果法院不提供取证手段,当事人的继承权将因举证困难而无法实现,而非婚生子女要获得继承权,首先必须证明与被继承人有法律认可的亲子关系。

当然,申请调查令不能仅凭怀疑,要有确定的证据支持,一般来说,法院会考虑是否有合理怀疑存在亲子关系;现有证据是否足以初步支持申请;证据是否申请人无法自行获得(医院的病理切片、血液样本、银行流水等通常属于此类),是否涉及重大权益(继承权、身份权等核心权利),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法院才会批准,并指定律师持调查令去取证。

本案为真实案例,涉及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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