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胃癌晚期发现10岁女儿非亲生,前妻妈妈:他知道不是但认了
发布时间:2025-09-09 07:37 浏览量:22
我养了她10年,现在实在没能力了,河南洛阳,男子胃癌晚期意外发现10岁女儿不是亲生?男子:我对孩子好得很,几年前离婚后孩子都是我在照顾,现在身体不行了,7月查出病,上个月做了亲子鉴定才知道孩子不是我亲生,希望她妈来接管孩子,让孩子有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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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这起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2013年,李先生认识了一个女的,与这个女的组成了一个家庭,生完孩子以后,两人补办了结婚证。
生完孩子以后,女方吸烟喝酒打牌,对孩子是不管不顾的状态,孩子从小是父亲照顾长大的。时间到了2018年,父亲与女方感情不和,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孩子判给父亲抚养。
但是不幸的是李先生查出了胃癌,而且发生了转移,病情很严重,没法照顾自己更没法照顾这个孩子,于是想叫女方来照顾孩子,但女方始终不愿意过来照顾小女孩。
李先生起了疑心,去做了一次亲子鉴定,结果发现,这个10岁女孩并不是他的亲生孩子。对此,前妻妈妈:先怀孕有了孩子才结婚的,他当时知道不是,认下孩子了。不然我女儿小他20岁,为啥嫁他?
目前,10岁女孩被送到了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表示,他们曾经联系女孩妈妈,女孩妈妈当时表示不愿意将女孩接走。
而小女孩已经在派出所待了2、3天了,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采访的最后,前妻母亲表态,把孩子接回去养,女孩妈妈也答应去接孩子。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留言:这是个善良的人,因为自己生病了,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了!男人喜欢孩子,因重大病要求亲妈扶养孩子,说明此男很爱小孩。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不是亲生的也不影响以后女孩还是继承所有财产!现在就应该强制亲子鉴定了,出生就鉴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第一,抚养义务究竟该由谁承担?
首先,根据 《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
换句话说,孩子生母才是法定抚养责任人。本事件中,即便李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约定由他抚养,但孩子非亲生这一事实,完全构成抚养关系变更的正当理由。
具体操作建议:李先生可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需附亲子鉴定报告);
同步起诉孩子生母,要求其接管抚养并补付过去10年的抚养费;
若生母拒绝接孩子,法院可强制执行(例如划扣其收入、限制高消费)。
关键证据: 亲子鉴定书、离婚协议、就医记录(证明李先生已丧失抚养能力)。
第二,李先生能否索赔“十年错付”?能否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因此,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互相关爱。若前妻隐瞒孩子非亲生的事实,构成欺诈性抚养,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事件中,前妻母亲声称“李先生早就知道孩子非亲生”,这说法可能存在法律漏洞。
如何证明“不知情”?若李先生能提供婚内未分居证明、孕期共同生活证据,即可推翻“早知情”的说法;
与此同时,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前妻母亲的口头主张没有书面证据支持,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本事件中,李先生有权主张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计算参考:按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标准×10年,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3万-10万元)。
第三,很多网友提到“非亲生子女也有继承权”,非亲生女儿还能继承遗产吗?
根据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仅限配偶、子女、父母,此处“子女”指亲生或合法收养子女;
也就是说,非亲生子女到底能否继承遗产,但这需要分情况:如果李先生与孩子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不可以依法继承遗产
同时,但如果李先生立遗嘱将财产赠与女孩,则不受血缘限制。
关键提醒:若李先生希望保障孩子未来生活,可通过遗嘱明确财产分配;若不愿赠与,则女孩无权继承。
最后,这起事件背后既有法律问题,更有人性考验。李先生十年付出值得敬佩,但法律只认事实不认“人情”。
建议所有父母在类似纠纷中,第一时间通过法律手段固定证据,避免人财两空。关于“出生强制亲子鉴定”的提议,虽无法律规定,但或许能减少此类悲剧。
(本文仅基于公开报道分析,具体案情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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