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被辞退 职场妈妈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5-09-09 09:28 浏览量:22
新生命的到来往往伴随着喜悦,但也给不少职场女性带来了现实困境——因怀孕、保胎、休产假等原因遭遇降薪甚至解雇的情况偶有发生。面对这类不公,她们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小张于2021年入职A公司,担任高级置业顾问,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制定了营销人员职级及考核管理方法,明确员工工作职责、考核指标及争议解决机制。
2023年年初,小张怀孕,但在怀孕期间,她仍积极投入工作。同年10月,小张生育一女,并按规定开始休产假。去年3月,小张销假返回工作岗位工作。然而,去年8月,A公司以小张连续5个月没有产生业绩,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与管理方法为由,向小张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将仍处于哺乳期的小张辞退并要求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小张认为A公司忽视了其作为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职业发展,遂向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1万余元。
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小张尚处于哺乳期,且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裁决A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万余元等。
A公司不服上述劳动仲裁,遂起诉至丰泽区人民法院。
在案件进入法院的审理阶段后,法院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积极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向小张支付款项5.3万元,双方劳动争议了结。
法官提醒,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需明确自身岗位的考核要求,努力完成工作,积极达成目标,保障自身职业发展的稳定性;用人单位在指定规章制度和执行规章制度时,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兼顾企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尤其不得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