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妈妈月入3000,被父亲起诉要每月给2000赡养费 二审判决:每月付500元
发布时间:2025-10-30 15:03 浏览量:21
近日,陕西西安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二审宣判,法院判决女子阿秀(化名)每月向其父亲刘某支付500元赡养费,驳回了刘某要求每月2000元赡养费的诉求。
阿秀是西安一名单亲妈妈,两年前离婚后带着女儿生活,目前在一家灯具厂担任客服,月收入3000元。她的父亲刘某现年63岁,此前将女儿起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要求阿秀支付2022年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赡养费和医疗费71500元,同时自2024年12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及后续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朱某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阿秀。2001年3月30日,朱某某离家出走,此后刘某独自抚养阿秀。去年底,刘某因身体原因住院,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曾履行对女儿阿秀的抚养义务,现其身患多种疾病,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于法有据。综合考虑刘某的实际状况、阿秀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决阿秀自2025年6月起每月向父亲支付500元赡养费(包含日常医药费用),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求。
事后,阿秀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300元。阿秀上诉称,自己在6岁至10岁期间,父亲每月只给100元生活费,10岁后由爷爷奶奶养育,父亲并未完全履行作为父亲应对子女尽到的抚养义务。阿秀诉称,自己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离婚时未分割到财产,男方也并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因此每月500元的赡养费对自己而言过高,父亲刘某每月有近2000元的退休金和补贴,一个人生活是足够的。刘某辩称,自己每月有1900多元,住的公租房,还有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女儿也不管自己,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基于身份关系产生,不以父母是否完全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为前提。即便父母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历史原因未能亲自抚养子女,也不能成为子女免除或减轻法定赡养义务的正当理由。刘某目前身患多种疾病,劳动能力受限,确实需要子女的经济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刘某的身体状况、实际生活需求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阿秀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该金额既符合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又未明显超出阿秀的负担能力范围,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合理。
据红星新闻,10月30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