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案例:非婚生子起诉继承遗产,法院通过亲子鉴定分割遗产
发布时间:2025-11-18 15:24 浏览量:9
基本案情
董某乙(男)与王某为夫妻,柳某系董某乙之母,。董某乙生前无遗嘱,其与王某婚后购买的北京市西城区、海淀区两套房产登记在董某乙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2017年3月9日,董某乙去世
张某为张某甲与董某乙的非婚生子,于2014年7月出生,《出生医学证明》显示父亲为尹某、母亲为张某甲,尹某与张某甲曾登记结婚,张某随尹某办理户籍。但张某甲住院生产期间的病案、费用清单、新生儿疫苗接种同意书等文件均有董某乙签名,且经鉴定为本人笔迹;张某的多个红包上有董某乙签署“爸董某乙”等字样,亦经鉴定属实。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显示,董某丙(董某乙之弟)与张某具有叔侄关系。现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一审判决北京市西城区房产由王某、柳某、张某继承,王某占2/3份额,柳某占1/6份额,张某占1/6份额;北京市海淀区房产由三人继承,份额同上;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
双方观点
张某主张自己为董某乙非婚生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王某认为1.张某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矛盾(如身份证显示张某父母为汉族,而张某为满族),无法证明董某乙系其父亲。2.鉴定结论借鉴学术论文,缺乏准确性,且鉴定事项为叔侄关系,不属于全同胞鉴定,无法直接证明亲子关系。3.其他证据仅能证明董某乙与张某关系密切,不能证明父子关系;亲缘关系鉴定非亲子鉴定,司法解释未确立其效力,身份关系认定需排除合理怀疑,而张某证据不具有排他性。
柳某未到庭,但表示不放弃继承,尊重法院判决。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焦点为张某是否为董某乙的合法继承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董某丙与张某具有叔侄关系,虽不能排除董某乙其他兄弟为张某父亲的可能,但可证明董某丙的同父母兄弟之一为张某父亲,而董某乙是唯一符合条件的已故兄弟。董某乙在张某甲生育期间的病案、费用清单、疫苗接种同意书等文件上签名,且红包上“爸董某乙”等字样经鉴定为本人书写,证明董某乙以“父亲”身份参与张某的出生及成长过程。结合王某认可董某乙与张某甲关系密切,以及张某提交的与尹某无亲子关系的鉴定意见和公证书,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张某系董某乙亲生子女的可能性已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董某乙死亡后,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王某、母亲柳某、子女张某,故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