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妈妈收4.8万“感谢费”送养女儿,一审拐卖儿童判5年,二审为何无罪?

发布时间:2026-01-06 12:47  浏览量:4

“我不是人贩子,我只是养不起她。”

陕西女子樊某的辩解,曾在一审法庭上显得苍白无力。2019年,法院认定她将亲生女儿送人并收取4.8万元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然而,2020年的二审判决却彻底颠覆:无罪释放。

从五年牢狱到无罪之身,这场撕裂人生的官司,究竟如何反转?“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之间,那条生死攸关的法律界限到底在哪?

悲剧的起点:当现实击碎母爱

2017年,对樊某而言是崩塌的一年。怀孕期间,男友因涉案被羁押,她失去了经济依靠。因未婚先孕不敢告知家人,独自面对即将出生的孩子,她陷入了绝境:“我连自己都养不活,怎么养孩子?”

朋友洪某得知后,将消息传给了求子心切的黄某夫妇。黄某主动联系樊某,提出愿支付六七万元“感谢费”。樊某了解到,对方因两次试管失败,确有收养诚意和经济能力。

孩子出生后,黄某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并悉心照料。2018年1月2日,双方签订《送养协议》,甚至约定了樊某日后的探望权。随后,黄某支付4.3万元,洪某获2000元“辛苦费”,孩子被带走抚养。

故事至此,似是一个“无奈选择”的结局。但法律的天平开始倾斜。

一审的冰冷认定:收钱=贩卖?

2019年,西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晴天霹雳:拐卖儿童罪,五年徒刑。 收养人黄某、中间人洪某同样获刑。

一审逻辑看似直接:亲生子女 + 收取钱财 = 出卖。至于送养动机、钱款性质、收养人情况,似乎被简化为“买卖”的注脚。判决一出,争议四起:难道绝境中的母亲,为孩子寻条生路并接受补偿,就是犯罪?

二审的精准剖析:法律如何区分“送养”与“贩卖”?

樊某等人上诉。2020年6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三人无罪。

二审判决如同一把精密的手术刀,精准剖开了此案的核心:

1. 关键在动机:

是“因困送养”而非“为卖而生”

法院查明,樊某萌生送养念头是在男友被羁押、自身无收入之后,属困境下的被迫选择。其行为轨迹符合“无力抚养→寻求送养”,而非“创造孩子→寻找买家”。

2. 核心看钱款:是“被动接受补偿”而非“主动索要价款”

这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证据显示,是收养方黄某主动提出支付“感谢费”,金额也是对方设定。樊某从未主动索要,更无讨价还价。收取的钱款,在扣除实际垫付的医疗费后,更接近对生育损耗的“补偿”和基于感激的“馈赠”,与把孩子当作商品的“对价”性质迥异。

3. 实质察收养:是“为孩子负责”而非“甩包袱”

樊某对收养方进行了考察,确认对方有正当收养意愿和抚养能力。协议中约定探望权,体现了以孩子福祉为中心的考量。

4. 法律依据:紧扣“非法获利目的”

二审判决精准援引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子女与民间送养,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需综合审查送养背景、原因、收取钱财情况、对方抚养目的与能力等。本案中,樊某的行为模式完全符合民间送养特征,不具备该罪的核心要件。

樊某案被选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其标杆意义在于:法律,既要有惩治犯罪的锋芒,也应有体察困境的温度。

启示:为绝境中的无奈留下出口

这个判决保护的不只是樊某,更是法律的精准与善意。它划出的界限,既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打击贩卖人口;也是一条值得守护的底线——理解并规范民间因特殊困境发生的送养行为。

对于父母,孩子是心头肉。送养的决定,本身已是切肤之痛。我们的社会与司法,在严厉打击罪恶的同时,是否也该为这份沉重的、非由己愿的无奈,留下一道不至于堕入犯罪深渊的出口?

樊某的故事结束了,她从“罪犯”变回了一个带着永久伤痛的母亲。而这条关于罪与无罪的界限,将因此案被更清晰地铭记:正义,既需要刚性的尺度,也需要洞察人情困境的温度。